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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范启亮与邓丙清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范启亮与被执行人邓丙清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尚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义县人民法院(2011)尚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09694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2.809694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丙清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