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范启亮与邓丙清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范启亮与被执行人邓丙清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尚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义县人民法院(2011)尚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09694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2.809694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丙清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