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琼江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琼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233号罪犯林琼江,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广东时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都视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琼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00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无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在重庆市渝都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整风、栗小刚出庭履行职务,渝都监狱指派民警陈耀刚到庭提出减刑建议,民警戴英鹰、罪犯谭友云作为证人出庭证明。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罪犯林琼江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的亲友主动退出绝大部分赃款。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所报有关罪犯林琼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其亲友主动退出绝大部分赃款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琼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琼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五四日起至二○三六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铁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