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崂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崂行初字第40号原告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法定代表人赵连清,总经理。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局长。原告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福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 明审 判 员  刘宗欣代理审判员  邵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