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锡军与戴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军,戴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赵锡军,市民。被告戴娟娟,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军与被告戴娟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锡军于2015年4月15日以治疗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锡军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