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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洁与梁永华、刘高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洁,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371-3号申请执行人梁洁,居民。被执行人梁永华,居民。被执行人刘高级(梁永华之夫),居民。被执行人梁少华,居民。被执行人梁语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偿还梁洁欠款2236000元,利息87611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29700元,申请执行费42000元。但被执行人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永华、刘高级、梁少华、梁语红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