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秦志六与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六,方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秦志六。被告方建红。原告秦志六诉被告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迎久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志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志六诉称:2011年腊月期间,被告方建红向我借款15000元用于其生意周转,后还款5000元。2014年5月8日被告写下100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还款。2015年2月12日晚上我向被告要钱,被告不但不还,还打我致我上医院治疗,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还清本金10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年利息4500元(按银行利率1.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秦志六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2015年2月10日还款。被告方建红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方建红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方建红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其生意周转,其在还款5000元后,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写下10000元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还款。原告后经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方建红出具的借据,有被告的签名和对还款时间的约定,能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方建红未依约及时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按银行利率1.5%计息三年之请求,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本院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志六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1日始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秦志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方建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迎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