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黄玉龙、黄玉美等与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龙,黄玉美,黄玉霞,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黄玉龙,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原告:黄玉美,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黄玉霞,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晓义,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玉龙、黄玉美、黄玉霞与被告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世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龙、黄玉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东,被告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的委托代理人余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龙、黄玉美、黄玉霞诉称,2014年2月,三原告母亲顾兰英入住被告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2014年12月20日,三原告母亲顾兰英在被告处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76151.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从2012年起未进行年检,其福利机构实业批准证书已作废,属于违规经营,且现该公寓已不存在。本院认为,现三原告要求被告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所诉主体有误。南陵县籍山爱心老年公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玉龙、黄玉美、黄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原告黄玉龙、黄玉美、黄玉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