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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119号申请人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剑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关于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重庆天瑞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0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宜昌西部化工有限公司开立于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远安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5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