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庆城县农业机械管理所与邹泉清土地租凭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贺志荣,麻万聪,王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住所地:庆城县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邹泉清,局长。被执行人贺志荣。被执行人麻万聪,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庆城县高楼乡高楼村。被执行人王俊伟,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庆城县高楼乡高楼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庆城县农机局与贺志荣、麻万聪、王俊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城县农机局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