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路正连等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某,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42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甲某。法定代理人乙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被告人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人民币417,966.55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路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某某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审 判 员 王晓越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