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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祖英与谭程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英,谭某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英,女,成年,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谭某畅,男,成年,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英诉被告谭某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