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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周怀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法定代表人:李胜才,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由原告漯河金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笑  云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