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练松根与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松根,童XX,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傅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练松根。委托代理人景卫,上海运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XX。委托代理人张珂。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进。委托代理人王文根,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XX。被告傅国春。委托代理人张珂。原告练松根与被告童XX、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傅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松根的委托代理人景卫、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根、被告童XX、傅国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松根诉称,原告与被告童XX系朋友关系,双方一直交好,期间被告童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双方友谊,陆续借款给被告童XX,共计7,826,880元(人民币,下同),由被告华美公司、思曼公司、傅国春作为担保人,被告童XX也承诺尽快还款,若不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童XX协商还款,被告童XX均予以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童XX偿还钱款7,826,880元,以及以7,826,88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华美公司、思曼公司、傅国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明确其利息主张是以7,826,88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童XX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借款金额由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被告华美公司辩称,华美公司为被告童XX提供担保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担保情况现在的公司股东不清楚。从原告提供的借款单据的资金往来情况看,一部分款项的收款人为上海浩勋置业有限公司,而借款主体是童XX,华美公司对该情况不知情;对于现金往来的款项,2012年取现若干次,鉴于作为卡号持有人的原告是从事陶瓷经营的,所取现金也不能全部用于出借给被告童XX,也有可能用于自己的经营;原告陈述借款总额是1,024万元,减去剩余金额,应该是被告童XX已经归还的款项,被告华美公司认为资金往来账目不够清晰,原告诉请金额明细不够明确,对于被告童XX本人认可没有异议,但是涉及华美公司担保责任范围应当明确;对于利息,应该从逾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思曼辩称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被告傅国春辩称,如果借款真实,对于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原告练松根(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童XX(乙方、借款人)、华美公司(丙方、担保人)、思曼公司(丁方、担保人)、傅国春(戊方、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载明:因甲、乙双方多次发生借贷关系,部分以现金给付及还款,且乙方至今未能按期偿付,现双方对以往债权债务重新结算,并与担保人丙方、丁方、戊方共同签订以下条款以资信守:一、经结算,乙方截止2013年9月17日共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7,826,880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时,应就上述借款向甲方出具一份收条。双方此前的债权债务已全部归并入本结算金额。本次合同及乙方收条即取代双方之前所签的所有借款合同及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二、乙方上述借款期限截止2014年3月16日止。借期届满,乙方按时清偿借款,如到期乙方尚未还清借款,则将乙方持有的丙方(华美光电)股份的三分之一的股权用于偿还欠款。三、乙方若逾期还款,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叁计算向甲方加付违约金。四、丙方在签约时向甲方出具一份收款人为甲方、面额为7,826,880元、指定支付日为2014年3月16日的建设银行支票,作为对甲方到期债权的兑现保证。丙方保证该建设银行支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该支票在乙方按期清偿借款后,甲方应原物返还丙方;若乙方未按约还款,丙方以该支票面值为限承担连带责任。五、若乙方到期未偿还借款,并且丙方的建设银行支票到期无法兑现,丁方同意将其承租、建设并即将完工的位于沪闵路XXX号部队营院内建筑面积约25,000平米楼宇的收取租金权利作为对乙方还款的连带担保,交给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代丁方直接向该楼宇内承租户收取租金,以抵偿乙方借款等相应款项,直至甲方全部收回乙方应付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并且乙方承诺甲方享有优先收取还款的权利。六、戊方对前列甲、乙双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在丙方及丁方对乙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若还有未偿付部分,戊方应对该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七、上述借款若逾期未还而起诉,乙方应承担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违约金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担保人丙、丁、戊方的担保责任范围与乙方责任范围相同。《借款担保合同》落款处均由甲、乙、丙、丁、戊各方签字或盖章。2013年11月18日,被告童XX出具的收条中载明其向原告借款7,826,880元。另查明,原告自2012年8月起多次向被告童XX以向银行指定账户转账、银行现金支票、现金给付等方式出借款项,至2013年9月16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童XX也曾先后归还过部分款项。还查明,2014年8月,原告曾以相同被告及标的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案件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和收条、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公账户明细对账单、银行支票存根,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中对原告与被告童XX之间的多次借贷关系进行重新结算后确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归还方式,并由被告童XX向原告出具与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相一致的收条,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童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意内容履行应尽义务。被告童XX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童X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担保各方的责任问题,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乙、丙、丁、戊均为原告与被告童XX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担保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现担保各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可免除担保责任的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后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思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练松根借款7,826,880元;二、被告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练松根以7,826,88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傅国春对被告童XX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588.1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