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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田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峰,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晓峰,男,1955年3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田伟,女,1963年8月21日生,个体业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赵晓峰与被执行人田伟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本案被执行人赵晓峰给付申请执行人田伟本金和利息及诉讼费总计250000元,现已付清50000元,下欠200000元,从2015年4月起至7月止每月还50000元。执行费362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