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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继良与被告周银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良,周银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杜继良,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赵祠堂村。被告周银河,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平岗镇中心校家属院。原告杜继良因与被告周银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继良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