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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宁县人,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给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