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宁县人,农民。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给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