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粟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龙某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侗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福兴,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瑶族,住溆浦县两丫坪镇荷花居委会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601116495。被告粟某某,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李修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