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何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乡。委托代理人廖万福,凤冈县凤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62年10月18日,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