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执字第8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钟登胜与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登胜,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沈建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841-14号申请执行人:钟登胜。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西。被执行人:广西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建西。被执行人:广西天保天然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兴洪。被执行人:沈建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巴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桂平支行营业部所开设的45×××77和45×××56账户中存款人民币各2300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昀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