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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姜军与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姜军。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国胜。原告姜军与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娴静、人民陪审员郑乾坤、仓公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军诉称:2013年11月,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截至2014年4月,被告总计结欠原告工资13000元。2014年4月1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妻子周小丽出具欠条,确认上述欠款。2014年7月15日,被告还未支付上述工资,原告又至被告处讨要工资,在苏州市吴江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压力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茆国胜书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1月前支付上述工资。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000元。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姜军原系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4月18日,周小丽向姜军出具盖有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欠条,明确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欠姜军工资13000元。2014年7月15日,茆国胜出具承诺书,确认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结欠姜军2014年2月、3月工资共计13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前付清,同时,上述承诺书盖有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章。至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上述工资。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姜军明确所欠工资数额并承诺支付期限后,理应按约向原告姜军支付工资,现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不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姜军要求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军支付工资1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吴江亿源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姜军,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