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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