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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与葛海亮、郭海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葛海亮,郭海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0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19号。负责人水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海亮。被告郭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樊城支公司)诉被告葛海亮、郭海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财保樊城支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财保樊城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林审 判 员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喜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