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与张天元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张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天伦华苑,组织机构代码G7170080-1。负责人蔡磊,男,生于1968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张天元,男,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天元银行账户存款三万元。申请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为以上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天元银行存款三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