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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执字第2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88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和盛苑1-1803号。法定代表人鄂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国君。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新区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国君(2014)滨塘民初字第4998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国君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