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与济宁同创物资有限公司、廖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济宁同创物资有限公司,廖晓明,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启龙,经理。被告济宁同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明,经理。被告廖晓明。被告李莎,系廖晓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同创物资有限公司、廖晓明、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原告济宁市鑫龙型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人民陪审员 马志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