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庆允、李先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226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袁庆允。被告李先义。被告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张肃公路黑河大桥西2公里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