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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元德与高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德,高承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李元德,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2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高承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4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德与被告高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德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德撤回对被告高承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元,邮寄费80元,合计1843元,由原告李元德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