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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南侧纺织学校*号楼。法定代表人褚某,董事长。原审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信华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董事长,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光华胡同区工行*号楼***号。原审原告赤峰景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了(2014)松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田雅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