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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赖军与蒋代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军,蒋代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军,男,土家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代壁,男,土家族,1941年5月17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库车县广电局退休职工,现住库车县。上诉人赖军与被上诉人蒋代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库车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库民初字第2210-1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赖军对该裁定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库车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住所地依法应当依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上诉人赖军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利川市,经常居住地为新和,以上事实有新和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为凭,认为此案涉及不动产,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新和县境内,应由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所诉的事实为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上诉人赖军在2015年1月12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明确写明其住所地为库车县警苑小区,对该地址的确认为其自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库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赖军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莉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