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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明季与陈荣、周二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明季。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被告:周二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辉。原告陈明季诉被告陈荣、周二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大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季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荣、周二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季撤回对被告陈荣、周二民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