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孔德斌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袁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孔德斌,袁孝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岳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斌。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孝平。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德斌、袁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德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为401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