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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冷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冷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创景地产商业区A座4层401室。业主刘志刚,住隆化县唐三营镇杨树底村。身份证号×××。被告冷宽,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冷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驿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