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玲玉与赵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玉,赵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玲玉。委托代理人姜振颖,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岚。委托代理人赵蕾,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玲玉诉被告赵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松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玉、委托代理人姜振颖,被告赵岚、委托代理人赵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系张玲玉所有。被告原随原告夫妇居住在此,××××年原告丈夫去世,原告与被告共同在此居住,期间矛盾增加,原告无奈暂时借住在郑州市某某小区X号楼XX楼XX号其外孙女租住处。被告仍然对原告不联系、看望。原告现已耄耋之年,××××年来,原告身体抱病且危重,因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距离省医较近便于就诊,原告打算回到此处居住。××××年以来,原告多次口头通知被告,让其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归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搬出归还该房屋。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收到本书面通知十日内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归还原告。该书面通知已经于××××年××月××日送达被告,至今被告仍未归还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搬出其居住的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的房屋,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起诉状说的我与原告共同居住期间矛盾不断,原告无奈搬到其外孙女(也是我的亲生女儿)处居住,且我从不主动联系、看望被答辩人,以上属编造事实,根本不是真实情况。我和父亲及原告于××××年搬入原告所诉房屋,从未婚时期一直到结婚生子,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几十年的生活中,我对父母照顾体贴、孝顺,尤其是父亲年迈后身体一直多病,经常住院,每次都是我和丈夫陪在身边,无微不至的照顾,直至××××年父亲去世。以上事实无论是亲朋好友,父母亲单位的同事,还是小区里的邻居有目共睹,且赞誉有加。2、本案所述房屋是我父亲单位的福利房,房屋中所有的装修、家具、家电全由我购买,因我一直在此居住,父亲本来就说房屋要留给我居住,因原告起诉要求房子归她继承,为了不让原告生气,我们兄妹几人放弃了房屋继承权,××××年房产证才过户到原告名下,仅仅一年,原告就起诉让我搬离这处我居住了半辈子的房屋。3、本案所述房屋足够我与原告共同居住,且原告年迈多病,根本离不开子女的照顾,因我大哥和姐姐在外地居住,我二哥和父母关系不好,如我搬走,将无人照顾原告的生活,将来如果原告生病住院,最终还是要我照顾,事实上,我根本不能搬走。原告如果搬回来居住,我将一如既往,体贴、孝顺,照顾她的生活,不会计较原告一时的糊涂之举。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X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张玲玉,登记日期为××××年××月××日,坐落某某区某某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为89.35平方米。被告现在该房屋中居住。××××年××月××日,原告通过某某快递向被告发送“搬出并归还房屋通知”,内容有要求被告于××××年××月××日18时前从该房屋中搬出等内容。被告于××××年××月××日收到该通知。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与被告共同居住该房屋。本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了某某区某某路X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所有权,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不同意搬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房屋装修、家具等系其出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原告张玲玉所有的某某区某某路XX号院X号楼X元X层X号房屋中搬出。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松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