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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钟志成与蓝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三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成,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成。被执行人:蓝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韶武法执字第153-1号扣留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蓝辉的住房公积金85000元。现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蓝辉的住房公积金8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