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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凯健、陈永生与陈永生、张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健,陈永生,张和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761-3号原告黄凯健。被告陈永生。被告张和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健与被告陈永生、张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凯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