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与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林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众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等人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诉法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自2003年就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至今,并提供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龙户籍地在本院辖区,但依据被告提供的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证明,可认定林龙自2003年即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至今,故其经常居住地为浦东新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