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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空港绿博源园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空港绿博源园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06045-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雪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2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高丽营镇×村集体土地1265.35平方米,新建房屋1265.35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制作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2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5.35平方米,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265.35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2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2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莉审 判 员  杨桂萍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