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明成与被告边义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成,边义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明成,男,生于1969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李朝益,旺苍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边义先,男,62岁,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成与被告边义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成撤回对被告边义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成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