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华斌与陈挺、楼心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斌,陈挺,楼心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吴华斌,经商。委托代理人应旭海。被告陈挺,经商。被告楼心爱,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国桢。原告吴华斌诉被告陈挺、楼心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斌的委托代理人应旭海,被告楼心爱的委托代理人吴国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华斌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2日两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日被告陈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整,并承担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挺未作答辩。被告楼心爱辩称,原告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被告与原告并不相识,原告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不事实。原告也没有向第二被告主张过债权。第一被告也没有告知第二被告借款的事实,直到原告起诉,第二被告才得知借款的存在。该借款应由第一被告个人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账一份,证明借款的交付。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挺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楼心爱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被告楼心爱不知道陈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代理人也不清楚该借条是否陈挺本人所写。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没有异议。被告楼心爱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楼心爱当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北京汇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及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该公司处于亏损,经营收益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此证明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被告的该调查取证申请,系当庭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且被告楼心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陈挺系未经其同意私自筹款经营及本案借款与北京汇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性,因此,对于被告楼心爱的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陈挺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虽被告楼心爱陈述对是否陈挺的签字不清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2,可以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银行的转账凭证,被告楼心爱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楼心爱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2日,被告陈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吴华斌借取人民币贰佰万圆整,特立此据。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归还上述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斌与被告陈挺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有被告陈挺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据为凭,在原告催讨后,被告陈挺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陈挺归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楼心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楼心爱提出该笔借款系被告陈挺个人债务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挺、楼心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华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陈挺、楼心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2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