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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邓群娟与XXX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邓群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XXX,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邓群娟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X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7515.47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等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先后分两次共支付了6000元,并表示以后每月再给付8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如有收入变化,再根据情况调整。申请人同意其还款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