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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国水与卢时超、卢桃、林绍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水,廖刚秀,廖刚怀,廖刚会,廖刚琼,卢桃,卢时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朱学勇,林绍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李国水,男,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刚秀,女,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廖刚怀,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廖刚会,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廖刚琼,女,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雍永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桃,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佳,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时超,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卢桃,系卢时超之子,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负责人薛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长江,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朱学勇,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林绍英,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孙永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杰,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邱秀芳,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国水、廖刚秀、廖刚怀、廖刚会、廖刚琼与被告卢桃、卢时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朱学勇、林绍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国水、廖刚秀、廖刚怀、廖刚会、廖刚琼与被告卢桃、卢时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朱学勇、林绍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云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