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明智与罗光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佛分社(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分社(账号/卡号:)存款中19,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昊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