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大辉与被告彭艳、漯河市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辉,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原告:牛大辉,男,汉族。被告:彭艳,女,汉族。被告: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辉诉被告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大辉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