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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大辉与被告彭艳、漯河市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辉,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原告:牛大辉,男,汉族。被告:彭艳,女,汉族。被告: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辉诉被告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大辉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