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临罗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6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沂天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张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临罗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临沂天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波。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执行人张俊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临罗民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俊波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