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邱栾陵与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栾陵,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3434号原告邱栾陵,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苏源路南。法定代表人杜长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栾陵与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栾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栾陵撤回对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邱栾陵负担(已付)。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