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与刘建盗窃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被执行人刘建。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建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申请被执行人刘建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地产、汽车,确定被执行人刘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