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冻字第6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621继续冻结嵇相波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文,王海鹏,嵇相波,于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冻字第6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坤文,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一巷73号。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被执行人:嵇相波,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被执行人:于德生,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行政执法局职工,住莱阳市天山路2号。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做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己依法扣划其部分工资收入,因不足以清偿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故需要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嵇相波6222600460001245178账户内的存款。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海鹏6222600460001523665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月××日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