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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蒙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绰号“阿某”,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捕前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于2015年1月5日22时许,容留吸毒人员邝某在其租住的阳江市阳东区××镇××区×号一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又于2015年1月6日9时许,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阳江市阳东区××镇××区×号一楼出租屋抓获杨某和被告人蒙某,并当场缴获一小包0.002克疑似毒品和一个冰壶。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蒙某出租屋中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邝某、杨某、岑某、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毒品走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