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罚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广智罚金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358号被告人陈广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码:1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古北道泰来嘉园*号楼****号,户籍地在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民社里**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广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刘明宝罚金人民币5000标的,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