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无棣亿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无棣亿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号原告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延成,该公司职工。被告无棣亿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亿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亿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8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李红瑞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宝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